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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

2024/4/30 21:18:23发布50次查看
一、名称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
名称侵权行为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名称权。名称侵权赔偿: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二、侵犯名称权的行为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区别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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